2023-07-19
近日,我司順利取得ISO“三體系”(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ISO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范圍為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電力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及相關管理活動。
MORE
2023-05-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入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做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 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MORE
2023-05-29
1.注意日常設備的清潔工作,及時清除設備危險隱患 由于大部分的運行設備都是安裝在戶外,基于此,在日常保養與維護時,需要加大設備的清潔力度。清潔電力運行設備,必須要根據具體設備的技術要求以及注意事項,采用合理恰當的化學試劑予以清潔。在清潔期間,不可應用清水,清水清潔設備,達不到滿意的清潔效果,而且還可能對電力運行設備造成腐蝕,對電力設備性能極為不利。采用化學試劑來清潔設備,不僅對設備無害,而且還會獲得滿意的清潔效果。 2.使用防腐策略,延長設備使用時間 日常保養與維護電力設備過程中,防腐這一項工作,十分重要,對電力設備的使用壽命也有著直接的影響。對電力設備進行防腐工作,具體內容如下:針對裸露在外的導體接頭,予以防腐,可采用電力復合脂直接涂抹,避免氧化接頭,確保接頭使用的有效性;在電力系統中,一般都使用低碳鋼材料作為接地網,埋入于土壤之中,容易引起腐蝕,基于此,應當將導電防腐涂料直接涂抹在扁鐵上,或是直接選擇鍍鋅鋼材,對電力接地網的保護更為有利。 3.避免潮濕,確保電力設備良好運行 在高壓配電室中,存在著濕度大、潮氣重等諸多問題,為做好高壓配電室防潮工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封堵開關柜孔洞以及電纜溝,這對高壓配電室的電纜溝,應當予以封堵和防水對策,確保內外隔絕高壓配電室電纜溝,避免高壓室電纜溝中積水的流入。與此同時,封堵的電纜穿孔,避免電纜潮氣影響到高壓室開關設備。二是詳細檢查高壓配電室屋頂,若一旦發現存在滲漏情況,則立刻予以有效處理。除此之外,高壓配電室內的屋頂,切記不可應用石灰予以粉刷,因為一旦出現潮氣,就會脫落石灰,對開關柜設備有著十分不利的影響。三是工業除濕機的安裝,必須要保證室內空間大小與安裝功率的比配,這樣有利于除去室內潮濕的空氣。 4.制定應急方案,增強日常管理 通過日常保養與維護電力運行設備,電力企業對設備的實際運行狀況都有了一個大概的了解,基于此,可對設備隱藏或是可能會存在的故障進行預測,并提前制定好針對性的應急方案,避免不良影響的擴大。與此同時,需清楚地標注電線路,為排查電線故障提供方便,促進工作效率提升。此外,做好電力設備的備份工作,若是元器件一旦發生故障,可立刻予以更換。安排專業人員,詳細記錄電力設備元器件的實際應用狀況,為設備管理提供便利。 5.加強管理電力工作人員 電力設備管理人員是維護和保養電力設備的主體,所以,必須要提升電力設備管理人員對設備的保養維護能力以及專業素質,作用十分重大。為此,電力企業應當構建一支高素質、高能力的電力設備管理團隊。專業培訓電力設備管理人員,使其素質得到進一步提升,在日常保養與維護工作中,能夠發現其中潛藏的問題,確保設備的可靠安全性和穩定性。與此同時,電力設備管理人員的道德素質還需進一步提升,根據日常維護與保養規則,嚴格要求落實保養維護工作,增強電力設備管理責任。通過考核,評價電力設備管理人員工作能力與水平,以此來激發、調動電力設備管理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MORE
2023-05-29
變壓器設備 電氣設備需要定期維護,作為設備的維護人員,在進行變壓器設備的日常維護過程中,有以下幾點特別需要注意。 檢查套管和傘裙的清潔程度并及時清理,防止發生閃絡。 冷卻裝置運行時,應檢查冷卻器進、出油管的蝶閥在開啟位置,散熱器進風通暢。 保證電氣連接件的緊固可靠。 定期檢查開關分合裝置,并檢查觸頭的緊固、有無打火痕跡、轉動靈活性及接觸的定位。 旱季應檢測接地電阻。 定期更換呼吸器的干燥劑和油浴用油。 定期試驗消防設施。 如果變壓器已經停止運行的時間達到了72個小時,那么變壓器在運行之前,就必須要對整個運行系統進行絕緣性的測試,避免設備在運行的過程中出現意外事故或者是故障。 高壓開關柜設備 高壓開關柜設備在運行的過程中,設備的維護人員必須要對設備進行仔細的檢查,其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就是要充分的保證設備的內部不會出現不穩定和不安全的現象,對于高壓開關柜設備的附著物和沉積物要進行及時的處理,防止影響設備散熱或污閃事故的發生。 對于高壓開關柜中的操作機構,必須要定期的對其進行潤滑,例如斷路器,潤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證操作系統的靈活性,便于維護人員進行操作,在運行的過程中,也要對高壓開關柜進行高壓預防性的測試,在測試的過程中,必須要安排專業的人員來進行,在這一過程中,也要對設備的相應性能進行檢查,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安全事故。 互感器設備 互感器設備也是電力系統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互感器在運行的過程中,要注意檢查,尤其是在電力系統安裝的前一階段,在這一階段一定要將檢查工作做好,滿足嚴格性和專業性的基本要求,在這一狀態下,也要充分的保證油標參數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其在運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漏油的現象,那么就必須要對出現漏油的密封件進行更換處理。 如果油量的儲存不足,那么就需要及時的向互感器中添加變壓器油,在添加之前,必須要進行油溫試驗,油溫試驗是整個油溫測試中十分重要的環節,可以充分的保證變壓器油是滿足互感器設備的運行要求的,如果缺少的油量不大,那么就可以直接的進行相應的換油處理,使得互感器設備能夠穩定的、安全的運行。
MORE
2023-05-29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MORE
SAF Coolest v1.2 設置面板 FOOSX-ZRHA-HDSWE-ZDX
無數據提示
Sorry,當前欄目暫無內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欄目或返回 首頁

